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创业南京”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精神,争当江苏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排头兵,推进实施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统筹协调工作,市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项办”)负责本计划具体实施工作,市专项办设在市科委。各区(园区)、市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申报人为在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个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含技术入股),或持有企业30%以上的股份。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双创计划”、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以及“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优先支持;已列入市“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的人才,不再申报。
第四条企业注册未满5年,上一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或当年前三个季度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成长性好、管理规范、创新能力强,拥有较为完善的创新激励机制和明确的发展目标,主营业务符合南京市鼓励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高层次创业人才”和“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创办企业评估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
第五条申报项目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初步具备规模生产条件。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实行网上申报、专项服务窗口受理,每年集中评审一次。申报评审工作由市专项办负责组织实施。程序如下:
第四章政策兑现
第七条各区(园区)根据培育对象实际需求,落实贷款贴息支持政策,按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从贷款之日起给予三年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总额的贴息,贷款发生日须在培育期内。
第八条在培育期内,培育对象所创企业进入政府创办并认定的产业园区、加速器、孵化器、紫金科创特别社区、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的,由各区(园区)按属地化原则,免收两年研发场地租金。
第九条培育对象在培育期内入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所在企业可获得50万元奖励,由市专项办负责受理申请,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十条培育对象所创企业在培育期内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机构的,可分别获得50万元和30万元的配套支持资金,由市专项办负责受理申请,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专项办负责组织培育对象在境内外开展科技创业专题培训和对接。在培育期内,定期组织培育对象前往境内外科技创业先进地区开展专题研修和技术成果、产业合作等对接活动,由市级财政给予研修和相关交通费用补贴。
第十二条市专项办负责落实培育计划创业导师制度,委托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组织实施,按照市场化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市金融办负责协调市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为培育对象企业提供转贷资金支持;对符合挂牌上市条件的企业组织专门辅导,并根据市相关政策对首发上市、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给予相应费用补贴。
第十四条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牵头,市经信委、发改委、科委、财政局等部门共同落实产品首购首用政策,推动培育对象企业与政府部门、国资平台及国有企业开展新产品、新技术对接,鼓励财政性资金优先采购企业创新产品。
第十五条市专项办负责落实培育对象企业创新研究和核心团队成员引进给予补贴政策。在培育期内,对购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和服务的,通过发放科技创新券给予补贴;作为核心团队成员引进博士或正高职称人才的,按每人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十六条市人社局负责为培育对象办理“南京人才居住证”B证,市房产局、科委、财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工商局、卫计委、国税局、地税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社保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各区(园区)专项办负责落实本区域内培育对象子女入学。属义务教育阶段的,由各区(园区)教育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结合培育对象意愿,在辖区内择优安排。
第十八条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培育期为三年,期间享受政策与本市其他政策如有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特殊情况提交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
第五章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对区(园区)、部门推进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
第二十条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负责牵头制定和落实市、区(园区)、部门领导与培育对象挂钩联系制度,以及服务、考核等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市专项办负责创新型企业家日常管理,牵头建立跟踪监测和评价机制,定期对人才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建立退出机制和信用档案,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触犯国家法律并受到惩处的、已离开创办企业或退出企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处于停滞状态或已注销的,按照规定履行退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政策内容、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等的宣传推广。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涉及的资金事项按《“创业南京”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区(园区)、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共同做好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