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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关于科技创新成果奖励的实施办法
日期:2009-05-22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树立科学发展观,鼓励科技创新,加快区域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南京市科技创新政产学研金联席会议制度》(宁委发[2008]20号)和浦口区委、区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区的意见》(浦委发[2007]8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成果奖励资金为政府财政资金,每年单独列入预算。该资金在区核算中心设立专户,单独核算,以奖励的形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第三条  科技创新成果奖励的范围: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技术或项目转化的产品;独占许可的授权发明专利技术或项目转化的产品;经科技部门认定或主持联合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省高新技术产品、省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四条  科技创新成果奖励的标准: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技术或项目转化的产品一次性奖励50万元,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的技术或项目转化的产品一次性奖励20万元;独占许可的授权发明专利技术或项目转化的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认定的国家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成果(技术主体相似的成果视为同一个成果)同年度获得上述不同类型的奖励,按最高奖励档次予以奖励;同一成果获得更高层次的奖励,按两个层次的奖励级差予以奖励获得国家科学技术重大(特别)奖励的技术或项目转化的产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重奖。

第五条  科技创新成果评奖的程序:企业自愿申报、科技部门审核、社会公示、政府审批。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我区注册、纳税、规模化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其中,国有企业、外资企业限于在本地产业化,且税收归属浦口区的创新成果。

第七条  申报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的成长性,财务制度健全,申报项目须已经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或证明。

第八条  申报单位当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本区纳税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年以内的新办企业,当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本区纳税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产品成果形式申请奖励的,其产品累计销售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三章     申报办理

第九条  科技创新成果奖励申报受理时间为当年1015日前,奖励兑现时间为次年35月份。年度为上年的10月份~当年的9月份。

第十条  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浦口区科技创新成果奖励申请表(可在浦口科技信息网下载);

2、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认定的证书(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转让专利出示备案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出示原件);

4、当年度企业销售收入、纳税凭证,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材料,以产品成果形式申请奖励的,还需提供其产品的销售凭证;

5、经办人身份证、工作证等复印件(出示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统一使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成果奖励资金兑现,采取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方式进行。每年的奖励申报由区科技局审核汇总,于1031日前,送交区财政局单独列入次年预算。

第十二条  受奖励的单位,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奖励资金全额追回并追究企业负责人相关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或凭证的;

2、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实施办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11日起执行。《浦口区民营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奖励实施细则(暂行)》(浦科发[2006]3号、浦财发[2006]3号)同时废止。